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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来源:茂名市政府网站 点击: 1228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

 一、受理范围

1.具备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第十一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民政部门 ,信宜市分为4级,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国家)
国家权限: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
2.权责划分(省)
省级权限:省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
3.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市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市级民政部门负责。
4.权责划分(区县)

区县级权限:区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区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必要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有规定不允许或不需民政部门登记的。
   2)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但未取得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的。
   3)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规定的。 

   4)以营利为目的的。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所有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信宜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股,一份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自己保留。
表1《社会组织预先核名申请表》
表2《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
表3《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8个
表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表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表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4个)
表7《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
表8《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表9《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表10《社会团体会员名册》
表11《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注:以上以表格形式提交)
12《成立登记申请书》
13《第一次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14《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
15《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16《办公所用权证明》
17《银行存款证明》
18《社会团体捐资承诺书》
19《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20《业务主管单位办法的执业许可和批准文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资料后即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承诺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办结。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接件受理人员不
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或电话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公示。发证本季度内在信宜市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告。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信宜市社会组织信息网
http://mmxinyi.gdnpo.jmeii.com/ 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网上办理流程图》。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地址: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电话:(0668)8867903;
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7:30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mmxinyi.gdnpo.jmeii.com/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窗口咨询: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0668)8867903;
网上咨询: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7128437,进入“政民互动”栏咨询;
电子邮件咨询:shzz8877883@163.com
咨询邮寄地址: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咨询邮编:525300。
审批进程查询:
(1)电话查询:0668-8877883;
(2)网络查询:http://mmxinyi.gdnpo.jmeii.com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 (1)民政局投诉(0668)8875178;
(2)信宜市行政效能投诉(0668)8862528;
(3)信宜市政府服务热线(0668)12345;
网址投诉:(1)登陆“广东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网”www.gdxnts.gov.cn
(2) 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分厅” http://www.gdzwfw.gov.cn/?region=440900
短信投诉:请编辑“TS#投诉人姓名#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投诉内容”发送至10639666。
电子邮件投诉:(1)市民政局办公室邮箱:mzfg8875178@126.com
              (2)12345政府服务热线邮箱:zffwrx123456@163.com
信函投诉邮寄地址: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邮政编码:525300。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依法向信宜市人民政府或茂名市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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